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于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过错致人逝世罪,于2021年6月26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同意,于2021年7月6日被会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过错致人逝世罪,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查看了悉数案件材料。
2021年6月25日晚上8点多,被告人黄某某与杨某某、严某某配偶和曾某某、邹某某配偶相约到会昌县**乡**村一河道内电鱼。被告人黄某某带着由两个12V电瓶、一个“大拇指”牌升压器及渔网拼接组成的电鱼设备在河道内电鱼,杨某某配偶跟在黄某某边上拿桶装鱼。在杨某某预备拿水桶接鱼,黄某某伸出渔网给杨某某,黄某某不小心牵动电源开关电到杨某某,杨某某当场倒在水中,后送至**卫生院抢救无效后逝世。
上述事实有书证、依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查看陈述、尸身查验判定意见书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运用高压设备电鱼过程中,疏忽大意致一人逝世,其行为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过错致人逝世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