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勐腊县农业农村局收到西双版纳州公安局环食药侦察支队勐仑大队移送的违法线时,王某在“磨者河”桥头50米水域处使用电鱼工具(户外一体杆)电鱼,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即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办法来进行捕捞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办法来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很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云农规〔2023〕2号文件《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八拾三项的规定:“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普造成损失较小,或看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处一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对当事人王某处罚:一、没收电鱼工具(户外一体杆)1根,没收渔获物1.5公斤。二、罚款3000元。
渔业资源不仅是我们日常饮食的重要来源,更是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电鱼危害大,国家对电鱼行为明令禁止。对人来说,开展电鱼往往会觉得电鱼设备电压不够而私自改装,由于控制不当、设备漏电导致发生触电事故,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对鱼来说,电鱼作为一种“不留后路”的方式,是对水中生物的“无差别攻击”,破坏了水生态平衡。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方面,坚持依法从严执法,最大限度地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造成影响等因素,严格依据渔业法、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另一方面,本案充分的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通过与公安部门强化联动,快速构建起一条合法完整的证据链,有效震慑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嚣张气焰,也是市民法律意识提升的充分体现,进一步构建起对电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群防群治格局。
据悉:11月12日,勐腊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郭永华、杨仕平、王景、李青松办理的该起案件,被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评为2024年度优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