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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农局(渔业)罚〔2023〕1号

产品时间: 2024-08-19 10:48:09 |   作者: 无极3网址官网

详细介绍

  2023年1月19日下午,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驾驶渔政快艇在郁江大东码头至东津水域进行巡航,在郁江东山码头对面水域现场查获一艘涉嫌使用电鱼办法来进行捕捞的“三无”木船,一名作案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船上有1台电鱼用的蓄电瓶和1台电鱼机(电流逆变器),2根带有钢线的竹竿用电线把手抄网,没有渔获物。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将船拖回大东码头渔政趸船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2023年2月1日当事人主动到大东码头渔政趸船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使用电鱼的办法来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2023年2月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使用电鱼的办法来进行捕捞的行为进行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陪同下对位于大东码头渔政趸船的涉案船舶进行现场检查和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检查勘验和当事人指认情况做了拍照取证,对涉案船舶和电鱼设备做先行登记保存。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1月29日下午驾驶一艘木质三无船只在郁江东山码头对面水域进行非法电鱼被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检查,船上安装有1台电鱼用的蓄电瓶、1台电流逆变器(电鱼机)、2根带有钢线把手抄网,还没有渔获所得。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电鱼的办法来进行捕捞水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设备为电鱼设备;证明执法人员对检查和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电鱼的办法来进行捕捞的时间、地点,作业时间、地点和使用的过程;证明渔获物情况;证明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主观意图。

  4、《证据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非法电鱼所用的作案设备、特征、数量等。

  5、取证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非法电鱼所用设备为电鱼设备;证明电鱼作业位置。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互相印证、相互补充,具备证据所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电鱼的办法来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办法来进行捕捞;”(第三十三条原文: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办法来进行捕捞; (二)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鱼机、地笼等禁用的渔具; (三)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四)生产、销售、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 (五)在内陆江河拦河(江)放网或者建造鱼床,切断鱼、虾、蟹洄游通道。 在特定水域使用鱼鹰、灯光诱捕方式捕鱼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批准。)

  2023年2月2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农局(渔业)告〔2023〕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本机关送达的告知书后,当场进行了陈述、申辩,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陈述申辩笔录》。

  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很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办法来进行捕捞;(二)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办法来进行捕捞;(三)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捕捞、收购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四)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使用电鱼的办法来进行捕捞,破坏了渔业资源,应没收渔获物、电鱼工具和违法来得到的,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渔业)》规定,认定当事人在内陆水域使用电鱼的办法来进行非法捕捞渔获物五公斤以下或价值一百元以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二、没收电鱼工具(包括电鱼用蓄电瓶1台、电流逆变器(电鱼机)1个、带电线把)。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贵港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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