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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不仅危险还违法!

产品时间: 2024-08-20 12:48:52 |   作者: 无极3网址官网

详细介绍

  2022年5月31日,信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信丰县大塘埠派出所移交陈某某非法电鱼案后,我队依法对陈某某非法电鱼一案进行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30日下午15时,在信丰县大塘埠白兰水库坝下小水沟中,使用锂电池捕鱼器捕获1.5公斤鱼。当事人使用电力设备做非法捕捞行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

  本案当事人信丰县大塘埠镇贵兴村松树坑陈某某在信丰县公安局大塘派出所的供述与在信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涉案的供述及调查的最终结果基本一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当事人涉嫌非法电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办法来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允许超出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办法来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很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3.《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1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裁量情形有从轻情形且无从重情形的 ,按照二级分档裁量标准,渔获物渔获物不足10公斤或者价值不足100元的,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规定禁止电捕鱼行为。电捕鱼不仅会造成鱼类资源枯竭,还会造成水资源污染,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从当前情况看,群众对电捕鱼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知晓率不高,部分人认为大河是自然水体,鱼类资源是天然的,电捕鱼行为并未侵害公众利益。对于部分群众的错误认识,信丰县农业农村局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信丰县人民政府关于桃江河设立一年禁渔期的通告》(信府布字〔2022〕1号)文件,通过持续宣传,群众的法治意识普遍提高,不能电捕鱼的氛围基本形成。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电捕鱼行为,渔政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形成了打击电捕鱼行为高压态势。

  秋分时节,天气仍持续高温,虽通过持续广泛的防溺水与禁渔宣传,河流、水库、山塘等水域逗留玩耍的人员明显减少,但仍然有极个别人为获取不法利益,在禁渔河段偷偷实施电捕鱼行为。如本案中陈某某为典型的电捕鱼违法人员使用的禁用电捕鱼设备自制简单、价格实惠公道,导致很多人在不了解电鱼的危险时,就私自改装电鱼用具并涉水电鱼。我国每年都有不少人因为电鱼设备漏电或者操作不当,反被自己手上的捕鱼用具电死的案例。

  当事人陈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实施电捕鱼行为,直接造成鱼类数量减少。电鱼工具释放的瞬间电量不仅能电死电晕鱼类,而且被电击过的鱼类,性腺发育会受损,基本丧失繁殖能力,已经产下的卵,也不会孵化,可谓“断子绝孙”。禁渔期正值鱼类繁殖期,电鱼将使得鱼类的繁殖生长受到很大影响。电流通入水体后,会造成一定水域面积内氧气耗尽,造成水体真空,导致鱼虾、藻类、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死亡,严重破坏生态循环,造成“死水”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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